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主要目标。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围绕特定产业,挖掘培育特色优势,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新抓手、发展新兴主导产业的新标杆、推进新型城市化的新平台、展示宁波独特地方文化的新载体,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市国际化注入新活力。到2018年,力争建成省、市、县(市)区三级特色小镇100个,其中,省级特色小镇20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35个左右,县(市)区级特色小镇45个左右;省、市两级特色小镇3年完成总投资2000亿元以上。
二、创建要求
(二)产业要求。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市实际,聚焦发展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金融、信息经济、旅游、健康、时尚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彰显传统工艺、特色食品、民俗文化等经典产业;要围绕核心优势产业,凸显和放大小镇特色,延伸完善产业链,建立全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提高产业附加值。鼓励各地重点规划建设制造类特色小镇。
(三)规划要求。特色小镇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以连片开发建设为宜。省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市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为2~3平方公里,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申报省级特色小镇要在创建期内建成3A级以上景区,旅游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按照上述标准建设。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集聚区、功能区。
(四)投资要求。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信息经济、旅游、时尚、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要求;申报省级特色小镇的投资额原则上提高到50亿元。
(五)运作方式。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镇须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政府要在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整合、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三、创建程序
(六)组织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级创建”的原则统筹推进。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符合创建要求的县(市)区级特色小镇向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须附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性规划。创建方案应明确建设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
(七)审核评选。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申报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审定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申报对象,原则上在市级特色小镇中择优产生。
(八)考核管理。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兑现相应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级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将特色小镇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目标考核体系。
(九)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培育,对实现既定目标、达到市级特色小镇标准的,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命名为宁波市级特色小镇。省级特色小镇的创建命名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保障
(十)加强规划用地保障。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高标准科学编制特色小镇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城乡规划修编,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有序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调剂出的规划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实行集约高效开发,鼓励特色小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转型升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特色小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和县(市)区按照7︰3配套比例给予全额保障,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特色小镇全额安排解决挂钩指标额度。
(十一)强化财政扶持。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财政统筹部分,5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各市级部门牵头管理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和性质等限制的以外)应优先向特色小镇倾斜。在市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专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创新投融资体制,将特色小镇列为市产业发展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以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发展,鼓励运用PPP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县(市)区设立特色小镇专项基金。
(十三)增强人才支撑。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优先享受《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增强人才智力保障。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十四)突出精准服务。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分别制定细化扶持政策,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增强政策支持力度和针对性。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特色小镇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五、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市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及办公室。建立特色小镇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监测评估机制。各地要按季度向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六)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结合自身职能,尽快研究制定“一类一策”扶持政策,整合部门资源,指导和支持特色小镇发展。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评估总结特色小镇创建成果和有效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升特色小镇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特色小镇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县(市)区级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要求和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