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2016年 建标库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5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等精神,加强我市中心城生态带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带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生态带管理是依法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为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凸显宁波自然山水格局,《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5年修订)确定了“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这对于限定城市发展边界、防止城市“摊大饼”带来的城市病、加强城市生态隔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

  (二)加强生态带管理是推进美丽宁波建设的需要。加强生态带管理就是要守护好绿水青山,保护好生态环境,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统筹区域、功能片区之间规划,推动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形成网络化、组团式、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加强城乡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建设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着力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三)加强生态带管理是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需要。加强生态带管理,是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是要规范各类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加强生态带管理就是要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

  二、明确生态带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并发挥城市生态功能为目标,以推进生态修复治理为手段,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生态带保护和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改善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引导,严格管控,加强监管,促进生态带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严格保护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生态带,即绿脉生态轴和生态环,绿脉生态轴包括东钱湖—江南东侧山体—滨海、慈城—保国寺—骆驼北—龙山—东钱湖(Y型)城市生态带,总面积约175平方公里(含山体和水域),生态环是以绕城高速、沈海高速等交通线为骨架,结合沿线防护绿带形成绕城生态环,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通过进一步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主体、加大生态修复治理力度、推进现有项目分类整治等途径,健全生态带保护和管理机制,至“十三五”末,生态景观的整体性、系统性逐步显现,生态效益明显,山青水秀、环境宜人的生态空间基本形成,中心城生态带成为美丽宁波的一张亮丽名片。

  (三)基本原则

  生态主导,保护优先。保护生态格局、修复生态环境是生态带管理的首要任务,坚持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方针,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保护生态空间格局,实施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评估,保持生态带的系统性、完整性。

  限制开发,严格准入。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生态保育原则,保持自然生态空间,严格管制生态带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因地制宜地制定鼓励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生态修复等社会经济政策。

  分类治理,突出重点。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推进生态带内既有建设项目分类治理,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农村社区的发展,积极探索生态带科学发展新模式。

  三、严格落实生态带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生态带管理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生态带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做好生态带内生态资源保护,积极推进生态修复治理,加强公园绿地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生态带内的村庄整治,对生态带内既有项目进行清理与处置等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生态带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市生态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把生态带作为重点区域加以监督管理,定期对生态带整体保护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带保护、生态修复、既有项目清理处置等工作的指导,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生态带的保护。(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生态办,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生态带规划编制。加快推进“多规融合”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落实生态带的规划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编制,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范围,加强生态带内山体、水体、农田、湿地等重要生态要素的保护控制。对生态带内现有规划进行一次系统梳理,生态带内各类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凡与上位规划不相符合或者未依法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应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加快推进保留村庄规划编制,保留村应以整治为主,除满足村民生活需求和必要的村庄基础设施改善外,原则上禁止村庄建设范围进一步扩大。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体量,严格限制在生态带内发展村庄工业。(责任部门: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加快推进生态带项目分类处置。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态带内既有建设情况摸底调查及建档工作,对生态带内既有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优先、近远结合的原则,制定分类处置方案,确定分类处置时间表,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按照分类处置方案,平稳有序扎实推进对既有建设项目的处置工作,市生态办要将处置工作列入市生态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带内现有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生态带内已批准的临时建筑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应当自行拆除。生态带内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有法定规划依据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允许办理下步开工手续,但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用地功能;无法定规划依据,或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以及规模较大对生态带格局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置换到生态带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用地。生态带内现状已建或已批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全面清理,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当通过关、停、迁等多种途径限期迁出生态带;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无不利影响的,允许按现状、现用途暂时保留,鼓励通过产权置换、异地迁建等多种途径调出生态带,同时加强生态修复。(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生态办,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严控生态带新增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带管理,要严格按照总规对生态带控制要求,严控生态带内的新增建设项目,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刚性执行,不断提升生态带内生态功能。各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生态带内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生态带内新增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定规划,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作出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生态带内确需建设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重要的公园绿地等生态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积极推进生态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生态保护建设的投入,加强生态环境整治,推进生态带内环卫、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腾退后的土地和山体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按规划要求推进生态带内村庄整治,鼓励生态带内原有乡村转型,整合提升现有资源,完善农业生态系统,发展特色休闲农业项目,不断提高农村的经济效益、景观效益和生态效益。要加快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推进生态林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快防护林体系建设,扩大绿化覆盖面积。(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农办、农业、林业和相关职能部门)

  (六)加强生态带保护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共同做好生态带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地近期应组织力量对生态带内违法建设等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遏制生态带内新增违法建设。要利用遥感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带内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要建立生态带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各类信息的共建共享。(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城管、环保和相关职能部门)

  四、完善生态带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生态带保护与管理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挥市政府生态办在生态带管理上的统筹协调、综合部署和监督考核等主导作用;发改部门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十三五”规划融合,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和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城乡规划部门要发挥先导作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督察;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控生态带内土地供应,共同落实生态带内的土地利用要求;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生态带内生态功能区的要求,大力推进生态修复与治理,严查破坏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带相关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把生态带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生态保护能力建设,对生态带内的项目审批或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要加强生态带的价值意义和生态带管理的宣传教育,营造共同爱护生态带、保护生态带、建设生态带的氛围。

  (三)明确目标,完善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为生态带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带内的乡镇和村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生态补偿的额度与生态保护的成效相衔接,形成明确的政策导向。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年度的工作目标和方案,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把生态带保护和管理纳入生态文明考核体系,作为所在区域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