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  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 第十七条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 第二十五》条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  】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违法【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