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杭州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正常:有序的办《。公环境和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第61号】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中心《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全面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 ,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二章 《 消:防责任?落实 第五【。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由保:卫处(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外环和市图书馆】、规划馆《、市民之《家、行政服务中心、!青少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馆三中《心)由市公安消防局!、新城派出所负责指!导相关工作;—各单位负责自行管理!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与行政《区内各单位》签,。定责任?书年终专门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第七条 】 在行政《中心: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对活动过程、】。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统一负?责并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在行政中心区域【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局基建处、设备【维护中心备案;【施工工地临时用【电时应?通知物业《到场指?导安装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由设备维—护中心牵头组—织物业?对改建、装修—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性测试!对,功能不完《。善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 第九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负责!若不:明确双方边界或部】分区域分《管未明确《责任:物业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责任范围 — 第?三章 ? 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民中心的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作为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对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 , (一)指导、【督促市保安集团驻市!民中心?特保大队(以下简称!特保大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安排组织特保【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技能、】。知识的专业培训 】 (二)牵头组织!每,月一次联合》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以联系单—的形式?。。书面移交被检查的对!口单位签收联合检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和—临时确定的相关单】位、特保《大队微型消防—站及其他需要配【合的相关单位和【物业公司《等 《(,三)每周至》少实:施,两次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不含设施设备检查!)由保卫处制定【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 (四)》对动火工程进—行审批?并开展现场督查【抽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请消防专家授!课) (六)】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和物业?公司其中《涉及消防设施的书】面通知设备》维护中心 (】七):制定有关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设备维?护中心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 (一《)牵头组织物业对公!。共消防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测试及维保】 (二》)监督?、检查、《考核物业公司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管理情况 (三!)对已发现》的消防?设施:运行隐患《问题:组织物业及时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牵头组织《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备技改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特保大队在》保卫处?指导下?对市民中心区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 ,(一)负责》组织安排消防控制】中心消控人》员值班、训》练且消控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统计火灾】隐患并将发现的隐】患于当天下班—前发给保卫处— , (三)组织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日常训—练并做好值》班安排 (四】。。)落实“四》个,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一分钟《、三分钟”预警【防范 (五)组!织开展灭火演练、人!员疏散演《练 : , (:六)做好突发火【灾事故的初期—扑救及组织疏散工】作 (七)确】认室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的:畅通 第—十四条  除—公共区域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做好用!火用电安《全 (二)【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的防火检查! (三》)每月?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 ? (六)落实经费做!好非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保《工,作 (七—)落实?好本单位的施工现场! : (八)落实好【本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确保本—责任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 ,(二)?确,保本区域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闭门器、顺】位器完好可》用 (三)【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可用 (【四)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设备机房!。完好可用《 ,。 (五)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标志标识按照“消】防四个能力》。”的建设标志实【施配置 —(六:) 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可:用 《(七)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其他电【器、设备的用—火用电?安全 (八)】及时处理已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隐患 》 第:十六条  》。主楼的各行政单位】(,部门)所在楼—层及办公室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由各行政单!位(部门)自行【管理:主要:包括用火用》。电安:全、消?防通道畅通》。及个别单《位自建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十七:条  ?市民中心区域入驻的!各行政部门》、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等装修《工程:。时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依—法履行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等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 入驻各单》位改建、装修工程】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改变《建筑物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走向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基】建部门存档;增【加、取?消或改变建筑物【消防:设施位置、功—能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由设备中心—存档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市民中《心区域(含地下空】间)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且应当加强【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主动向机关卫处申】报动火审批 【 第二十《条 :。 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相关物业及“【两馆三中心”均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使?其能全面地体现市】民,中心行?政区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本单位(部【门)所做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具—体措施流程 第!二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包含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 每日巡查按照各!。。自区域分别》由特保大队和—物业:公司: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 每月联合检查【内,容 ? (一)是否—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二) 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四) 是否】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五)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抽查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每月:联,合检查?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等台】账信息并由被检【查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工地—(现:场)的检查内容 】。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现—场安全员及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档案 】。 (二)是否履【行动火审批》制度;?抽查动?火现场是否张—贴书面批复文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特种—行业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与动》火审批相一致— (三)是否对!油漆、乙炔、—。甲烷等易燃易—。爆化:学,品统一规范管理【是,否建:立并:。履行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 (四—)是否明确施工工地!专职消?防安全员是否掌【。握,基本灭火《知识和能力 】(五)是《否在工地《。配备用于初期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在巡查、】检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需要其他《单位、?部门配合实施—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在接到通知后将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备案?每周将相《关问:。题以: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对口:单位或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收到涉及消防】隐患的通《知单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在消除隐患!后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需要确定义》务消防?员人数由单位(【。部门)定期分—批组:织,。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可以参】加由保卫处统一组】织,的培训)开展灭火预!案,演练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在确定人员】名单后应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交保卫处备案 !保卫处应当牵头建立!相关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开展?学习、培训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现消:。防隐患通知对口单】位,。后对口单位》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年度安保考核评】分,增减的内容经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同时!抄,送属地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评估 — 第二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评估其中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评估;市特保大】队由保卫处组织评】估;“两馆三中心”!由新城?派出所牵头保—卫处和设备中心【等单位?配合组织实施评估 ! 第?二十八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对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的各单位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查阅》档案查看《每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及消防安全宣传是否!安装规定落实 【 (二)检查在日!常巡查检查中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 ? (三《)抽查一《个区域实施检查由保!卫处检查该单—位日常消防》管理能力由设备【中心检?查该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转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共区!域含各楼公》共区域(《如大厅、公共—通道)?、公共停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含水枪水带)【、自动气体灭火系】统(不含各单位【自建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电梯迫!降及消防电梯等建】筑,消防设?施 ?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兼职《保卫干部及义务消】防队工?作人:员应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老:规定有冲突时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