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杭州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正常》有序的办公环境【和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第61号《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中心》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全面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二章 】 消防责任落—实, 第五条 【。 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由保卫处(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外》环和市图《书馆:、,规划馆、市民之家】、行政服《务中心、《青少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馆三中心)由!市公安?消防局、新》城派出所负责指导相!关工作;各》。单位负责自行管【理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 :第六: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与行政区内各单】。位签定责任书年终】专门: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第七条!  :在行政中心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对活动过程、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统一负责【并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第?八条:  在行政》中心区域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局基建处、设备维护!中心备案;施—工工地?临时用电时应通知物!业,到场指导安》。装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由设备维】护中心牵《头组:织物业对改建、装】修,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性测试对》功能:不完善?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 第九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负责若不明确双【方边界或部分—区域分?管未明确责任物业】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责任范围 》 :第,三章  《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民中心的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作为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对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市保】安,集团驻市民》。中心特保大队(以】下简称特保》。大,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安排组—织特保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技【能、:知识的专业》培训: , (二)牵头组】。织每月一次联合【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以联系单的形式书】面移交被检查—的对口单位签—收联合检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和临时【确定的相关单位、特!保大队微型消防站】及其他需要配—合的相关单位和【物业公司等 — (?三,)每周?至少实施两》次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不含设—施设备检查)由【保卫处制定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 (?四):对动:火工程进行审批并】开展:现,场督查抽查 【。 (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请《消防专家授课) ! (六)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和物业公《司其中涉及》消防设施《的书面通知》。设备维护《中心 ? (?七)制定有关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设备》维护中心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物业对公共】消防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测试及维保 】 (二)《监,督、检查、考核物业!公司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管理情况 (三!)对已发现的消【防设施运行隐患问题!组织物业及》时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四)牵头组织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备技《改项目的实施—。 , , ,第十:三条  特保—大队在?保卫处指导下—对市民?。中心区?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组织安!排消防控制中心消控!。人员值?班,、训练且《消控: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统【计火灾隐患并将发现!的隐患于《当天下班前发给保】卫处 (—。三)组?织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日常训—练并做好值班安排 ! (四)落实“】四个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一分:。钟、三分钟”预【。警防范 (五】)组织开《展灭火演练、—人,员疏散?演练: (六)做好突!发火灾事故的初【期扑救及组织疏散工!。作,。 (七》。)确认?室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的畅通 !第十四条 》 除公共《区域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做【好用火用电安全【 (二)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的防火检查 ! (三)》每月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 《(六:)落实?经费:做好非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保工作 】 (七)落实好【本单:位的施工现场 !(,八,)落:实好本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消【防安全工《。作 : 第?十五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确保:本责任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 (?二):确保本区域》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闭,门器、顺位器完【好,可,用 ? (三)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可用—。。 (四)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设备机—房完好可《用 ? (:五)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标志标识按【照“消防四》个能力”的建—设标志实施配置【 ?(六) 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可用 《 (七)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其他【电器、设《备的用火用电安全 ! (?八)及时处理已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隐!患 第十六条】  主楼的》各行政单位》(部门)《所在楼层及办公【室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由各】行政单位(部门)自!行管理主要包括用】火用电安《全,、消:防通道?畅通及?个别单位自》建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 第十七条  【市民中?心,区域入驻的各行政部!门、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等—装,修工程时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依!法,履行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等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入】。驻各单位改建、【装修:工程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改变建—筑,物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走向】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基建部【门存档;增》。加、取?消或改变《建筑:物消防设施位置、】功,能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由设备中心存档】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市民中心》。区域(含地下空间】)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且应当加强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主动向机—关卫处申《报,动火审批《 第二十—条  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相关物业】及“两馆三》中心”均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使其能全面【地体现市民中心【行政:区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本单—位(部门《)所做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具?。体措:施流程 第【二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包含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每日】巡查按照各自区【域分:别由:特保大队和物业【公司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二—条  每月》联合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四) —是否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 (五)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六)抽查》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每月联【。合检查?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等《台账信息并由被检查!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 施工工地(现场)!的检:查内容 》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现场安【全员及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是否履行动火审批】制度;抽查动火【现场是否张》贴书面批《复文: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特《种行业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与动火》审,批相一致《。 ,。 (三《)是否对油漆、乙炔!、甲烷?等易燃易爆化—学品统一规范—管理:是否建立并履行【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 》(四:)是:否明确施工》工地专职消防—安全员?是否掌握基本灭火知!识和能力 — (:五):是否在工地配—备用于初《期,火灾的灭火器材 】 第二十四条  !在巡查、检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需要】其他单位、部—门配合实施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在接》到通知后将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备,案每周将相关问【题,以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对口单位或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收!到,涉及消?防隐患的通知—单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在消?除隐患后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需要【确定义务消防员人数!由,单,位,(部门)定期—分批组织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可以参加《由保卫处统》一组织的培》训):开展灭火预案演【练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在确定人员名单后】应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交保卫处备【案 保卫处应当!牵,头建立?相关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开展学习、培】。训,并开展相关工作 !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现:消防隐患《通知对口单位—后对口单位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年度安保考核评!分增减?的内容经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同时?抄送属地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评估其中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评【估;市?。特保大队由》保,卫处组织《评估;“《两馆三?中心”由新城派出所!。牵头保卫处和设【备中心等单位配【合组织实施评估 】。。 第二《十八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对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的各《单位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查阅?档案:查看每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及,消防安?全宣传是否安装【规定落实《 : (二)检查在【日常巡查检》查中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 (】三)抽查一个—区域实施检查由保】。卫处检查该单—位日常消防》管理能力由设备中】。心检查该《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转情况》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公共区域【含各楼公共区域【(如大厅、公—共通道)、》公共停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公共消防【设施 《 第三十一》条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含—水枪水带《),、自动气《体,灭火系统(不含各单!位自建?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电梯》。迫,降及消防电梯等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兼】。职保卫干部及—义务消防队》工作:人员应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老规定有》冲突时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