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4年 建标库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市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通过采取强化责任、细化标准、加大执法、严格考核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整治各类扬尘污染源,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控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促进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整治重点及标准要求

重点整治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市政工地、渣土清运处置、道路保洁作业、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施工、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场或码头、锅炉和工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餐饮行业烟尘及油烟排放、储备土地裸露泥地等方面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具体整治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导则执行。

1.建筑工地扬尘整治。按照建筑工地“十有六无”管理标准要求,全面整治不达标问题,确保所有建筑工地均达到施工现场100%围挡、裸露土方和物料100%覆盖、路面100%硬化、特殊作业100%洒水、驶出车辆100%冲洗、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

2.房屋征收拆除工地扬尘整治。按标准要求设置围挡围墙,整齐规范堆放物料,严格拆除作业喷淋洒水降尘,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规定清运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限内不安排清运的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密闭覆盖;严禁拆除物高空抛掷或大面积推倒、周边垃圾随意倾倒在工地和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未封闭运输、抛洒滴漏等行为;裸露地面必须采取临时绿化或者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3.市政工地(含交通、水利工程)扬尘整治。按标准要求设置围挡围墙,整齐规范堆放物料,实施道路硬化,及时清运土方或建筑垃圾,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须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搅拌灰土等作业时必须洒水、喷雾,严禁无序开挖道路行为,出入口定时清扫洒水,做到无积尘。

4.渣土清运处置扬尘整治。严格执行准运证、密闭运输和按规定时间、线路、倾倒地点进行运输、倾倒等制度,严禁车身不洁、带泥上路、超高超载、沿途抛洒、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行为;落实出入口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冲洗污染的路面。

5.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整治。全面落实“一把扫帚扫到边”清扫保洁机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道路每天定时洒水、每周定期冲洗,道路清扫车清扫时必须洒水作业;及时清理道路两侧随意倾倒的生活或建筑垃圾,严禁乱倾乱倒现象;全面实行垃圾密闭化运输,严禁使用非密闭的机动三轮、马自达等车辆运输垃圾,杜绝垃圾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切实加强沿街商铺装饰装潢规范管理,严禁未封闭施工、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装潢垃圾不及时清运等行为。

6.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施工扬尘整治。严格落实“五必须、五严禁”管理标准要求,即“必须规范围挡”、“必须全面覆盖”、“必须按时洒水”、“必须及时栽植”、“必须定期清理”;“严禁大风作业”、“严禁乱堆乱放”、“严禁抛洒滴漏”、“严禁占道作业”、“严禁黄土裸露”。

7.锅炉和工业企业扬尘整治。禁燃区内严禁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利用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的控制,建设防风抑尘网、围挡或全封闭储料库;配备喷淋抑尘设备,定期对料堆喷洒抑尘剂;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对厂区内道路和厂区周边道路进行定期冲洗和湿式清扫。

8.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严格落实“一硬化两干净三封闭”管理要求,即混凝土企业厂区道路要硬化;混凝土运输车要冲洗干净、厂内环境要干净;搅拌楼要封闭、原材料料仓要封闭、厂区内废弃物要封闭。

9.餐饮行业烟尘及油烟排放整治。户内经营的餐饮业,严禁使用燃煤炉灶,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逐步取缔户外露天烧烤等行为。户内经营的饮食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处理,确保外排油烟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严禁烟尘、油烟和异味无组织排放。

10.储备土地裸露泥地扬尘整治。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应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建成区内的单位范围内、居住区内、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以及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相关责任主体应进行绿化或铺装。

三、责任分工

此次整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施工、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道路保洁作业、沿街店面装饰装潢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码头和管养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饮食行业烟尘及油烟排放整治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拆除交付的储备土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锅炉和工业企业烟尘粉尘排放整治及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和公布信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非法行驶行为的查处工作。

物价部门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工地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

宿迁日报社和市广电总台等单位负责扬尘污染整治的宣传报道和曝光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的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15日前)。印发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基础台账,列出重点清单,梳理有关问题,分析形成扬尘的原因,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整治计划、职责分工、推进措施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1月15日—12月20日)。在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严格扬尘整治标准化管理,突出重点,分类实施,讲求实效,坚持边整改边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督查督导,依法严管重罚,并通过工作简报、推广典型、现场观摩交流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曝光、通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各地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就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市城管委办公室。市城管委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统一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制定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成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根据此方案,迅速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排定序时进度,细化工作内容,严格标准要求,落实推进措施,做到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明确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任务重、标准高,各责任单位要既要主动履责,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区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市城管委办公室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

(三)加强督导,从严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原则,对各类扬尘污染源现场全面排查登记,并严格按照标准导则要求,对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逐一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为止,确保不走过场。要全面建立动态检查、考核评比、每周反馈等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并于每周五将检查考核情况书面反馈市城管委办公室。

(四)严管重罚,强行入轨。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标准要求落实防尘措施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严格依法予以上限处罚。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每周至少联合开展1次集中执法行动,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快速有力查处。

(五)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将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扬尘污染整治作为市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天天有督查有交办、周周有检查有通报、月月有考核有奖惩等制度,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同时,各新闻单位要专门成立新闻小组,在电视、报纸设立专题、专栏,及时报道整治进展和成效,跟踪曝光反面典型,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1.宿迁市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2.宿迁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3.宿迁市市区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4.宿迁市区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5.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6.宿迁市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导则

7.宿迁市市区环卫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8.宿迁市市区锅炉和工业企业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附件1

宿迁市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2

宿迁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1 总则

1.1 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本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术 语

2.1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2.2  施工现场

房屋建筑工程的实施现场。

2.3  空气质量重点控制区

在土地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2.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及场外物料运输扬尘等。

2.5  施工扬尘

在建筑物建造与拆除、设备安装及装饰修缮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引起的微细粉尘的扩散。

2.6  堆场扬尘

指施工现场各种建筑物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渣土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

2.7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8  高污染燃料

原(散)煤、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2.9  建筑垃圾

在建筑物建造与拆除、设备安装及装饰修缮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2.10  工程渣土

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作业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2.11  高空掷抛

在离地面≥2m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或垃圾。

2.12  脚手架

施工现场为工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办理而搭设的各种支架。

2.13  密目式安全立网

网眼孔径不大于12mm,垂直于水平面安装,用于阻挡人员、视线、自然风、飞溅及失控小物体的网,简称为密目式安全立网。一般由网体、开眼环扣、边绳和附加系绳组成。

2.14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技术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3基本规定

3.1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堆场扬尘,及相关物料运输扬尘。

3.2  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防治目标。

3.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3.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程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

3.7  鼓励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

3.8  建筑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3.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3.10  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11  根据《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3.1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施工应在大门口醒目位置标示本地区建筑扬尘举报电话。

3.13  新开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纳入宿迁市建筑工地视屏监控系统,具体要求应符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3.14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工程扬尘控制实际投入每月测算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标的依据。

4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

4.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住建、环保、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4.2.1  建设单位职责:

(1)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

(2)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

(4)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

(5)负责协调与住建、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

(6)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4.2.2  监理单位职责

(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

4.2.3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3)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4)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5)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3  管理组织及人员

4.3.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3.2  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

(2)位于城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

(3)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

(4)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应配1名兼职管理人员。

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4.4.1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4.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

4.4.3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4.4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签认、拨付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4.5.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5.2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记录。

4.5.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4.5.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应根据本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

4.5.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存完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挡案资料。

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5.1.2  施工现场可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综合降尘措施。

5.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5.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密目式安全立网》标准要求,且网目数密度不应低于2000目/100cm2;

(2)脚手架外每道安全平网加铺一道密目网;

(3)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4)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下端应采用胶合板等水平封堵密实,或在满铺的脚手板下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防护;

(5)应及时清理脚手板垃圾,不得采用翻、拍脚手板及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5.1.5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1.6  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做到每天工完场清。

5.1.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各类废弃物。

5.1.8  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5.1.9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高污染燃料,禁止使用燃煤热水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5.1.10  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宜小于1.5m,基础、主体、安装、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宜小于0.5m,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5.1.11  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管沟应排水畅通,场地无积水

(1)严禁将施工污水(泥浆)和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应设置二级或三级沉淀池进行处理,出水水质应达到污水排放标准;

(2)沉淀池大小应满足污水(泥浆)处理量的需要,且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沉淀池清水排放口应与市政污水管连接;

(3)宜采用沉淀池清水作为车辆冲洗和路面冲洗用水。

5.2  施工现场设施

5.2.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5.2.2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城市主干道、商业区以及影响主要市容景观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米,其它区域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0米;

(2)围挡应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3)围档底部应设置300-500mm高的基座,不得有泥浆外漏;

(4)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围挡;彩钢板围挡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5.2.3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1)冲洗台的长度不得小于8m,宽度不得小于6 m,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由专人负责冲洗或者安装车辆自动冲洗机,并确保进出施工现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2)鼓励安装车辆自动冲洗机,冲洗机喷水有效压力应大于0.3Mpa,喷水时要相互交叉,达到多方位多角度清洗工程车辆;

(3)车辆冲洗台,在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4)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或配备车辆冲洗机的,应当采取铺设麻袋隔垫等有效措施,消除车辆带泥上路行驶现象,确保净车出场。

5.2.4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事先进行平面布置的总体设计,确定各区域的边界和相对平面的标高及排水设施;

(2)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施工场地出入口及连接社会道路与施工的通道地面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0.2m、标号不应小于C20,宽度不应小于门墩与门墩外径距离;。

(3)空气质量重点控制区的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通道应用0.05m-01m厚的C20混凝土硬化,生产加工场地用0.15m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硬化,办公生活区场地用0.1m-0.12m厚的C20混凝土硬化;

(4)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和一般区域的施工、办公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处理,宜优先使用能回收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生产加工场地、堆场地应用0.1m-0.15m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硬化;

(5)施工原材料和模板等的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空置地面用碎石铺垫,保证泥土不露,不扬尘;

(6)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

5.2.5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施工现场严禁现场搅拌,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应搭设搅拌机棚,并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5.2.6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5.3  物料堆放

5.3.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

5.3.2  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5.3.3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5.3.4  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堆放时间超过8小时的物料和裸露的土方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喷洒抑尘剂或铺设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5.3.5  对水泥、粉煤灰、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

5.3.6  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物料及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5.3.7  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5.4.1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5.4.2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5.4.3  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维持湿润。

5.4.4  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5.4.5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5.4.6  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

(2)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①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②在距喷头3~4m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

③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

④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置除尘水幕;

⑤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

⑥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

5.4.7  采用挤密桩法进行地基处理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灰土回填时,应对灰土提前进行拌和。土料水分过大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湿润,防止拌和过程中产生较多的扬尘。

(2)采用砂石回填时,砂石应过筛,并冲洗干净和保持一定湿润,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3)桩位填孔完成后,应及时将桩四周洒落的灰土砂石等收集清扫干净。

5.4.8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5.4.9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时,开挖出的土方不得长时间在桩边堆放,应及时运至现场集中堆土处并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5.4.10  换土垫层法施工时,粉煤灰垫层铺填后宜当天压实,每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后松散起尘污染,同时应禁止车辆碾压通行。

5.5  主体结构施工

5.5.1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5.5.2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5.5.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5.5.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扫。

5.5.5  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堵,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下坠飘洒措施。

5.5.6  进入多层或高层施工时,各楼层内拆除的模板、架管、架料和其它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封闭管道输送,或打包搬运,严禁高空抛洒。

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5.6.1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宜场外加工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现场需切割时应在专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5.6.2  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宜采用防尘降尘清理措施,如没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洒水湿润等措施。

5.6.3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5.6.4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

5.6.5  各工种对作业面的尘屑、砂浆、废料等应及时清理,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清理积尘时,应采取吸尘或洒水清扫的方式进行,不应再未实施抑尘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清扫。清除建筑垃圾或石材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对作业面采用高压喷射水雾或洒水方式实施扬尘控制。

5.6.6  现浇泡沫混凝土现场制备应采用散装水泥原材料,直接泵送到作业面并准确控制发泡混凝土浇筑厚度、表面平整度或坡度。

5.6.7  玻璃棉、岩棉板块材宜涂刷界面剂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并应封闭存放。现场切割时应在封闭的箱子内进行,防止碎屑、纤维飘散。

5.6.8  施工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5.6.9  室外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墙,如因施工妨碍必须拆除临时围墙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5.6.10  室外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等其它废弃物,并根据原有场地情况进行植被恢复。

6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先在工地出入口建立车辆冲洗设备,方可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此项目渣土运输核准。

6.1.2  运输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单位应取得城管部门批准或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2)车辆外形完好且安装定位终端设备,喷写放大车辆牌号,并保持清晰可辨。

6.1.3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覆盖、包装完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6.1.4  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落实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6.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和完善出入口保洁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清洗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6.1.6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情况。

6.2  车辆防尘要求

6.2.1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车辆型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宜采用密封式货车;

(2)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

6.2.2  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车厢盖应采用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具体要求应按城管部门要求执行。

6.2.3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6.3  车辆运输管理

6.3.1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应按城管、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倾倒点进行运输、倾倒。

6.3.2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6.3.3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利用冲洗设施将轮胎及车身清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和超载。


 

附件3

宿迁市市区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1  总则

1.1  为有效防治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污染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应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宿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4  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术语

2.1  扬尘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2  房屋征收拆除工程

是指在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范围内,对已搬迁交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

2.3  拆除施工扬尘

指在房屋征收拆除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2.4  拆除施工围挡

采用水泥砌块砌墙,对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围护,称为拆除施工围挡。

2.5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洗车台、洗车机、水池、高压水枪等设备的综合。

2.6  建筑垃圾

是指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2.7  扬尘控制专项施工方案

是指在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实施前,为有效防治征收拆除现场施工扬尘污染及有效处理扬尘污染,根据项目部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

3  基本规定

3.1  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征收部门或履行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依法承担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的日常管理职责。

3.2  征收部门(或拆迁管理部门、区政府、区级管委会明确的征收拆除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应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同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下同)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及时掌握拆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3.3  征收部门应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按规定选择经备案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应把工程发包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并将落实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

3.4  征收部门应组织拆除施工、征收实施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3.5  同片区域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征收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3.6  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规定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征收部门报告。

3.7  拆除施工单位应对扬尘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3.8  拆除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3.9  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3.10  拆除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扬尘控制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3.11  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使每个工程参建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施工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3.12  拆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立环境防治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扬尘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3.13  拆除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按照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操作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专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工作,严禁场外垃圾倾倒。

3.14  各区征收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参建各方的扬尘防治责任及各项扬尘防控措施,提升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水平。

4  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扬尘防治

4.1  工地四周围挡化

4.1.1  征收项目拆除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挡,不留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用水泥砌块砌二四墙,每6米设置一根柱垛(外侧),用小砖压平顶,墙体两侧用水泥砂浆抹平。

4.1.2  围挡外侧应用公益性广告、商业性广告、宣传标语进行美化。广告牌应用喷绘制成,下口留30公分,下口用灰色外墙涂料粉刷。

4.1.3  围挡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围挡结构及外表如有缺失、破损、污染等,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补充、更换、修补或清洗等维护工作。

4.1.4  大风或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围挡巡视检查,必要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2  物料堆放整齐化

4.2.1  征收项目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区域用于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杂物等集中堆放、统一装卸,堆放高度低于施工围挡,不得在工地围挡外随意堆放。

4.2.2  拆除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围挡外卫生清理工作,确保工地之外无垃圾污染,秩序井然。

4.3  施工洒水降尘化

4.3.1  拆除施工单位应配备洒水车或设置喷淋设施,喷淋水管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喷淋软管必须能覆盖工地现场。

4.3.2  拆除前必须做好扬尘控制专项施工方案,拆除时应进行洒水或喷淋等措施,做到场内清洁整齐,场容文明,控制尘土飞扬,降低现场扬尘污染。

4.3.3  确因喷淋会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拆除施工方案中相关内容必须经拆除施工专家论证审查同意,施工单位方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

4.3.4  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安全、有效的降尘措施,并在基坑上部空间拉设遮阳网封闭防尘,在爆破后应及时进行人工洒水辅助降尘。

4.4  垃圾清运及时化

4.4.1  拆除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内房屋拆除的建筑垃圾清理清运,确保堆放有序、清运及时。不影响周边拆除施工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在48小时内完成。

4.4.2  施工现场48小时内不安排清运的建筑垃圾,应用遮盖布、密目网等进行密闭覆盖,不得出现裸露;砂、土类遮盖的密目网网目密度不低于800目/100cm2;粉状类材料应采用封闭性材料覆盖,防止扬尘。

4.4.3  拆除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加强现场值守和警戒,严禁周边生活垃圾倒入工地,确保拆除工地清洁、卫生。

4.5  渣土运输封闭化

4.5.1  渣土等建筑垃圾清运必须使用封闭运输车,现场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渣土等建筑垃圾清运时,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倾倒。

4.5.2  拆除施工场地内,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抛、洒、滴、漏”。

4.5.3  渣土等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密闭加盖,渣土低于车辆挡板,不超载,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环境卫生,不损坏市政设施。

4.6  拆除施工文明化

4.6.1  拆除施工应严格按照经过专家论证的拆除施工方案操作,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违规施工。

4.6.2  拆除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循自上而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的顺序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4.6.3  拆除楼房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严禁高空抛掷或大面积推倒,严禁野蛮施工作业。

4.7  裸露地面要绿化

4.7.1  裸露地面应采取临时绿化或通过密目网进行全覆盖,防止扬尘。

4.7.2  拆除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市政府要求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或土地收储部门。

4.7.3  已移交的待建工地,超过15日不能施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含土地收储部门)应对拆除场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4.8  大风天气禁拆化

4.8.1  当风速达到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房屋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4.8.2  当空气质量为三级黄色预警以上重污染天气时,不得进行房屋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附件4

宿迁市区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1  总 则

1.1  为有效防治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4  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术 语

2.1  扬尘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2  市政施工扬尘

指在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2.3  现场围挡

指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施工工期长短,选用固定式围墙、快装快拆式、临时彩钢板、水码等材料,形成连续围挡墙,称为现场围挡。

2.4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2.5  建筑垃圾

是指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3  基本规定

3.1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

3.2  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

3.3  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3.4  同片区域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3.5  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扬尘防治责任。

3.6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3.7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3.8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9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3.10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3.11  施工单位应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3.12  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扬尘控制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3.13  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使每个工程参建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施工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3.14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立环境防治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3.15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按照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操作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专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

3.16  各区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市政工程扬尘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参建各方的扬尘防治责任及各项扬尘防控措施,提升市政工程扬尘防治水平。

4  市政工程扬尘防治

4.1  现场围挡

4.1.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封闭作业(客观条件不具备围挡除外)。

4.1.2  新建、改建道路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折叠式或推拉式钢构不通透大门,门高1800mm,门宽视工程情况宜≥4000mm。大门门柱采用钢构件组装,柱截面视门尺寸≥500×500mm,高度≥2300mm。主要施工出入口大门门柱内侧必须设置移动式组合岗亭,其面积≥1.5㎡。

4.1.3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根据施工合同工期长短,合理选用固定式围挡、快装快拆式、临时彩钢板、水码围挡等。快装快拆式围挡挡板采用厚≥0.5mm以上的钢板组合钢结构拼装而成,在围挡面板上张贴施工企业标识、温馨警示用语以及公益宣传内容,围挡型式按下列标准设置:

(1)工期6个月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应采用固定式围挡结构,可采用砖砌围墙或采用轻钢结构式设置,高1800mm。

(2)工期6个月以下、7天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应采用快装快拆式围挡,高1800mm,顶部设警示红灯或照明灯。

(3)工期7天以内或涉及市政路面维修、燃气、自来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应采用临时彩钢板或塑料水马围挡,并设置施工标志、警示标志、警示灯,围挡高度≥1200mm(市区交通重要地段围挡高度不得影响通行视线)

4.2  道路硬化

4.2.1  新建、改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通道(原有道路已具备硬化条件除外)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应≥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4.2.2  新建、改建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区域有交叉的社会通行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先将其临时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施工道路红线范围以外,具备硬化条件的要将通行道路延伸长度≥40m。

4.3  现场标识

4.3.1  市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必须悬挂尺寸≥1400×900mm的“五牌一图”(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4.3.2  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减速带(或挡水带),大门内侧500mm处及硬化道路两侧应分别设置宽100mm和200mm的黄色油漆警示条带。

4.3.3  市政施工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必须用100mm宽的黄色油漆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护栏设定明显区域界限。各区明显位置应悬挂≥400mm(高)×600(宽)mm的公示牌,公示牌上应标明安全文明施工区域性质名称和责任单位、责任监护人。

4.4  覆盖防尘

4.4.1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方或建筑垃圾等,要随时清运,清运车辆要覆盖,防止抛洒。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施工单位按要求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要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4.4.2  市政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要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覆盖物使用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遮阳网。其中,3个月以上裸露的场地或不使用的集中堆放土方要撒播草籽,进行临时绿化(冬季不具备撒播条件的除外)。

4.4.3  在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必须停止市政道路土方开挖、路面破除、搅拌灰土等容易产出扬尘的施工作业,并采取洒水、覆盖等相关防尘措施。

4.5  洒水降尘

4.5.1  新建、改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要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时刻保持临时通行路面等清洁湿润,晴天每天不少于2次,晴天大风天气视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次数和频率。

4.5.2  市政路面维修、路面灌缝养护等施工要按照规范进行洒水,产生建筑垃圾、尘土要及时清扫,并洒水降尘。

4.5.3  市政施工大门出入口应固定设置专人保洁组,对进出车辆及道面进行保洁。

4.6  定时清扫

4.6.1  市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工程投资在500万以内的不少于1人,工程投资在500—1000万以内不少于3人,工程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成立5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和清扫等工作。

4.6.2  施工区域临时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其纳入日常文明施工管理,应派专人进行清扫,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时刻保持路面清洁,不得出现尘土堆积现象。


 

附件5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1  总  则

1.1 为有效防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本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0.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术 语

2.1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是建设风景园林绿地的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绿化工程等,它是应用工程技术来表现园林艺术,使地面上的工程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融为一体。

2.2  施工现场

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现场。

2.3  空气质量重点控制区

在绿地建设面积较大、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2.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建设、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及场外物料运输扬尘等。

2.5  施工扬尘

在现场进行土方整理、苗木栽植、园路铺设等施工过程中,或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引起的微细粉尘的扩散。

2.6  堆场扬尘

指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渣土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

2.7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8  工程渣土

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作业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2.9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技术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方案。

3  基本规定

3.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化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堆场扬尘,及相关物料运输扬尘。

3.2  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防治目标。

3.3  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下同)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下同)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防治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3.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程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

3.7  施工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工地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告示牌》,公示园林绿化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及防尘降尘措施等内容。施工单位应确定控制扬尘污染监督员,自查自纠,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3.8  园林绿化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3.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3.10  根据《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3.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工程扬尘控制实际投入每月测算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标的依据。

4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

4.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4.1.4  监理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住建、环保、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4.2.1   建设单位职责:

(1)建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

(2)明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

(4)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

(5)负责协调与住建、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

(6)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4.2.2  监理单位职责

(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

4.2.3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3)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4)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5)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3  管理组织及人员

4.3.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3.2  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

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4.4.1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4.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绿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

4.4.3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4.4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签认、拨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4.5.1  施工单位应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5.2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记录。

4.5.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4.5.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应根据本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

4.5.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存完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挡案资料。

5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5.1.2  园林绿化施工现场要强化文明施工措施,必须做到“五必须、五严禁”。即“必须规范围挡”、“必须全面覆盖”、“必须按时洒水”、“必须及时栽植”、“必须定期清理”;“严禁大风作业”、“严禁乱堆乱放”、“严禁抛洒滴漏”、“严禁占道作业”、“严禁黄土裸露”。

5.2  施工前防治要求

5.2.1  3000平方米以上成片园林绿化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5.2.2  围挡应选用彩钢板、砌体、水码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5.2.3  施工进场前3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部围挡到位,且不得随意开设出入口。

5.3  施工中防治要求

5.3.1  施工现场必须全面覆盖。工地现场1000平方米以上土方整理结束,2日内尚未进行栽植的,必须覆盖,覆盖可采用薄膜、土工布或其它物品,防止扬尘。

5.3.2  裸露土方必须按时洒水。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土方,必须进行整理、拍实;未覆盖的小于1000平方米的土方每天洒水防尘,干燥天气每天两次,保持土方表层湿润;洒水作业时杜绝二次污染。

5.3.3  绿化栽植必须及时。园林绿化工地土方整理结束后,要按照工序48小时内完成苗木栽植,不能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栽植后的场地要及时恢复。

5.3.4  施工现场要做到定期清理。园林绿化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垃圾及时清理,重点地区、主要干道必须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要做到日产日清,达到场地光净。

5.3.5  大风天气严禁作业。在5级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或气象部门发布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雾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极端天气前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

5.3.6  施工现场严禁乱堆乱放。园林绿化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严禁乱堆乱放,工程材料的堆放按施工总平面进行有效的布置减少转运次数。

5.3.7  严禁抛洒滴漏。园林绿化施工现场车辆严禁带泥上路,严禁抛洒滴漏;土方工程超过2万方的项目应配备清洗设备。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或配备车辆冲洗机的,应当采取铺设麻袋隔垫等有效措施,消除车辆带泥上路行驶现象,确保净车出场。

5.3.8  严禁占道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堆放和搅拌材料;经过审批施工的占道作业,做好围挡指示等相应措施,施工完工后一周内恢复原状。

5.4  工程养护期防治要求

5.4.1  工程养护期内严禁黄土裸露,发现地段要及时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5.4.2  经破绿审批的各类施工工程,施工完工后一周内由责任单位恢复原状,做到场地光净,不留裸露土地。


 

附件6

宿迁市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导则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的管理力度,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区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等过程。

1.3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1  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人为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2.2  环境敏感区是指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3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是指能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废水回收、沉淀、循环利用等功能的设施设备的总和。

3  基本规定

3.1  混凝土企业绿色环保站的要求:“一硬化”“两干净”“三封闭”,即混凝土企业厂区道路要硬化;混凝土运输车要冲洗干净、厂内环境要干净;搅拌楼要封闭、原材料料仓要封闭、厂区内废弃物要封闭。

3.2  新建混凝土企业生产厂区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

3.3  新、扩建企业应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批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4  混凝土企业在新、改、扩建时应严格将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5  混凝土企业应将扬尘治理的内容纳入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指定专人负责扬尘治理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

3.6  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年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粉尘、噪声、生产污水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7  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仪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3.8  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设备设施、运输车辆的清洁、整洁。

3.9  生产、运输设备宜使用清洁能源。

3.10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定,组织好材料、设备、运输车辆等生产资料,科学生产、合理调度,减少废品量。

4  厂区建设与管理

4.1  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面层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其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4.2  厂区建设时应做到雨污分流,并配备必要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4.3  保持厂区道路完好和清洁,车辆行驶时应无明显可见扬尘。

4.4  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绿地面积占企业总用地面积比率不宜低于10%。

4.5  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5  设备设施

5.1  搅拌楼(站)

5.1.1  搅拌楼(站)一层宜采用混凝土等结构进行封闭。

5.1.2  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封闭,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

5.1.3  搅拌层、称量层平台应设有冲洗设施,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连接。

5.1.4  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应设置水幕,保持地面清洁。

5.1.5  搅拌主机、筒仓应配备收尘设施,收尘设施应保持完好,空气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5.2  材料储放

5.2.1  不同材料应分仓堆放。骨料堆场、配料仓应予以封闭式。

5.2.2  骨料仓应进行空气净化处理,配置强制除尘设备。

5.2.3  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静音装载机。

5.2.4  粉料筒仓应封闭,有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显控装置的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吹灰控制。

5.2.5  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5.2.6  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有防沉淀、防渗漏措施。

5.2.7  固体废弃物存放点应封闭

5.3  生产废水和废弃物处理

5.3.1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生产厂区应设置多级沉淀池。

2. 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

3. 生产厂区应设置废水再利用设施,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

5.3.2  生产厂区应配备混凝土回收设备,对废弃的尚未固化的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分离出的浆水应排入沉淀池。

5.3.3  应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不得露天堆放。

6  运 输

6.1  运输车辆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6.2  运输车应按额定载重量、规定速度和线路运行,严禁超载、超速和抛洒滴漏。

6.3  粉料及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有防渗漏措施。

6.4  骨料运输车应采取适当方式卸料,卸料后应清理干净方可驶离装卸料区域。

6.5  运输车外观保持清洁,车身应有明显企业标识。

6.6  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

6.7  清洗车辆、设备宜使用循环水,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联接。


 

附件7

宿迁市市区环卫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一、作业时间

(一)普扫时间:主次干道夏秋季6:30前结束,春冬季7:00前结束;背街后巷7:00前结束。

(二)保洁时间:主次干道为6:30-22:00(重点路段延长至24:00);背街后巷为7:00-20:00。

二、作业范围

(一)道路作业范围:全面落实“一把扫帚扫到边”作业机制,主次干道两侧从建筑物墙根至建筑物墙根全方位清扫保洁,包括路面、路牙(垫板、雨水口、巷口、井盖)、车行道、人行道、公园广场、交通隔离带、道路绿地以及沿路设置的废物箱等相关公共设施。

(二)背街后巷作业范围:属地街道(社区、乡镇)所有开放式公共部分的街巷道路、房前屋后场所,封闭居民区、院落及单位自扫区域除外。

三、作业标准

(一)定额标准:每人每天(班次)清扫面积为:主次干道3800-4800平方米;社区道路5800-6800平方米。

(二)质量标准:不花扫、不漏段、见本色。总体做到“六无”、“四净”,即无淤积污泥、无果皮纸屑、无泼撒污物、无人畜粪便、无烟头垃圾、无砖瓦碎石;路面净、沟眼净、树穴净、墙根净。

(三)保洁要求

1. 保洁路牙时要站在路牙下依次顺序作业,并带扫1米宽的路面,路牙石与路面搭接的夹角内无积尘和浮土;

2. 清扫垃圾时,随扫随清,禁止往雨水口、绿地中倒垃圾;

3. 绿地内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框(箱、盒、袋)等污物。

四、作业流程

(一)清扫作业流程

1. 机具准备:竹扫帚、棉扫帚(带叶竹扫帚)、路渣收集车,提前到岗,规范穿戴标志服,做好清扫准备工作。

2. 清扫流程:道路清扫首先安排水车对车行道进行冲水作业,将路渣冲至绿化隔离带(人字沟)侧;再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别安排人员,一扫帚压一扫帚,平推清扫;先粗扫、后精扫,边清扫、边打堆(距窨井盖1米以上处打堆);清扫结束用扫帚刷沟,清理沟眼;然后收集转运;最后做好交接班准备。

3. 操作方法:起风时顺风扫;人流量大时轻轻扫;树坑缝隙部位用扫帚尖反着扫;灰带严重、破坏性大部位反复扫。

(二)保洁作业流程

1. 机具准备:小扫帚、撮箕、保洁车辆、拾捡器、小铲刀,提前到岗,规范穿戴标志服,做好接班准备工作。

2. 保洁流程:

(1)人员布点保洁:按保洁区域分布保洁人员,结合地域实际,对非机动车道、学校、车站等重点部位加大布点密度;

(2)车辆巡回保洁:按照破坏性程度和高峰时间段,每条路、每个社区均要配备、安排三轮车巡回保洁员,加大保洁频率;

(3)社区夜间保洁:属地街道对背街后巷采取人力或电动三轮车巡回分片保洁,带扫帚、铁锹,及时清理社区暴露垃圾。

3. 操作方法:

日常保洁一般时间段以人行道为主,兼顾其他道路和垃圾容器周边等部位;车辆保洁时应顺行保洁;快车道保洁应徒步逆行收捡。

五、特例处理

(一)当街占道停车点以及普扫未到位的地方应适时补扫。

(二)当街转运垃圾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净。

(三)遇渣土漏撒、车轮带泥等路面污染要及时清理,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遇雨天时,保洁员应利用雨水清洗路面,洗刷沟道,天晴后,用棉扫帚扫灰。

(五)遇道路积水时,应先用扫帚赶尽积水,再依次清扫。

(六)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扫时,距清扫点来车方向100米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道路机械清扫作业规范

一、作业时间

1. 次干道清扫时间为:上午4:30-6:30时;晚上19:00-21:00时。

2. 主干道清扫时间为:上午4:00-6:00时;中午12:00-14:00时;晚上20:00-22:00时。

二、作业范围

中心城市主次干道、市政桥梁、交通道路等。

三、作业标准

(一)定额标准:每台每小时机扫面积10000平方米-12000平方米。

(二)质量标准:不丢段、不漏扫;不乱倒垃圾污水;作业时刷盘调整到位,刷盘丝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换;不扬尘、不抛、洒、漏、滴。

四、作业流程

(一)作业准备

车辆驾驶人员每天在清扫作业前30分钟检查车况、刷子、油水等,并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机扫车侧刷和吸口,规范穿戴标志服。

(二)主要流程

1. 人工配合:由人工普扫人行道,将人行道路渣扫至人字沟侧;

2. 水车配合:由水车对快车道、慢车道进行冲洗,将路渣冲至花坛(人行道)侧;

3. 机扫车清扫:机扫车沿快、慢车道顺行平推清扫;

4. 机扫车应严格按照放刷、喷水、调整箱体压力和刷盘转速、清扫的顺序进行操作,避免“干扫”,做到喷雾清扫不扬尘、不漏土,禁止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5. 机扫车清扫完毕后到指定垃圾场排放污水、路渣,并保证车内垃圾卸清。

(三)清洁保养

1. 作业完成后清洗机扫车车身,以及刷子、垃圾箱、吸盘等部位;

2. 车辆清洗完毕后检查车辆主、副机油压、水电、空压机运转情况;

3. 完成清洗和检查等程序后,将机扫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所,做好下一次清扫准备工作。

4. 做好车辆保洁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好。

(四)操作方法

1. 机扫车作业原则上沿快、慢车道靠绿化隔离带站石一侧低速匀速行驶,主要清扫道路灰带和交通标识线。

2. 机扫车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还须开启示宽灯,关闭提示音乐。

3. 清扫车必须紧靠路边停放,距公交车站50米内禁止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4.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非工作状态和非作业需要,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五、特例处理

1. 死角:车辆作业转弯、不规则路面、连接通道和大单位进出口等机扫不到的地方,需人工配合清扫;

2. 深沟:因路面原因导致机扫车刷子不能下放到位的地方,需人工配合清扫;

3. 因道路两侧树枝干过低过近,容易划伤车体油漆,机扫车不能靠边清扫,需人工配合清扫;

4. 高架桥作业:灰土垃圾容易掉入窨井,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机扫车在窨井部位附近应绕行,需人工配合清扫;

5. 垃圾杂物体积过长、过大:容易造成吸盘堵死,机扫车应绕过清扫,需人工配合清扫;

6. 特殊情况保障:遇有重大保障活动和突发污染事件,机扫车迅速到位,有效配合其他人员和车辆快速处置,确保路面干净整洁。

道路(含交通道路)洒水冲洗作业操作规范

一、作业时间及次数

洒水时间:春秋季节每天不低于三次,早晨5:00-7:00,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气温低于2℃和降雨期间除外);夏季每天不低于四次,上午洒水时间不变,下午调整为13:00-15:00和17:00-19:00,可根据气温高低适当增加频次。

二、洒水作业规范

(一)作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按时到岗,按照规定的路段、次数完成清扫路面、冲洒保洁、喷雾压尘等作业任务。

(二)水车在早7:00—晚22:00作业时,要播放提示音,提示行人避让,提示音出现故障时要停止作业并及时修复;每天22:00—次日早7:00作业时,应关闭提示音,避免噪音扰民,但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同时还须开启示宽灯。

(三)遇人群密集和路窄门点多时,要降低车速,调节水压,减少水量,尽可能不干扰行人,严禁水渣超越绿化隔离带站石。

(四)洒水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不开霸王车。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应保持在20-25KM/H之间,不得倒车洒水。

(五)在2℃以下的气温条件下,严禁洒水作业;接近2℃时,在上午10时以后方能洒水作业。

(六)洒水作业要逐步实现冲洒、雾洒相结合,在气温高于30℃时的高温季节,每天要增加洒水频次。

(七)作业人员要树立节约用水观念,在上水和作业过程中不得浪费。洒水车需在规定取水点取水。

(八)实施清污作业时,要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行人、车辆绕道行驶。

(九)洒水车辆要保持外观整洁,车体水箱周边不得堆放与作业无关的物品。

三、道路(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冲洗作业规范

(一)道路冲洗时间:晚23:00-次日早6:00时,中午14:00-16:00时,遇有道路积尘应及时冲洗。

(二)道路清洗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

(三)作业要求

1. 水车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依次进行冲洒,人员跟随水车清洗,对人字沟、站卧石及交通标志线、安全岛等重点部位反复进行洗刷。如积水过多应组织人员反复清洗,扫净积水,保证无水渍。

2. 清洗作业时水压应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3.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非工作状态和非作业需要,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特例处理

遇大风落叶多或特殊情况造成路面大面积污染需要临时清洗道路时,应报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能进行清洗作业。

垃圾收集转运作业管理规范

一、垃圾中转站作业与管理

(一)各区要逐步推广使用大型垂直压缩垃圾转运站(日处理能力在300吨以上,覆盖范围直径在15公里以上),提高转运站覆盖范围和作业能力,逐步取缔小型垂直式、水平式、移动式转运站。

(二)管理员、操作员必须经过安全及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垃圾箱装车过程中箱体离开地面时要对箱体进行清洗,垃圾箱出站后必须对站内进行清洗。

(四)垃圾转运全面实行密闭化运输,设备、容器符合密封要求,确保运输途中不发生滴漏、满溢。大件垃圾、树枝、家具等应拆零装斗,禁止装运建筑垃圾。

(五)对转运站内设施、设备定期保养,及时维护维修,支点部位每日清除干净,润滑到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不得随意改变转运站内所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管理间、工具间、操作台等保持清洁干净,工具放置有序。

(七)在转运、压缩垃圾过程中,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压尘除臭,确保站内外的空气清新。作业时关闭窗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噪音扰民。

(八)装载垃圾时应打开排污水阀,离站前需检查车箱是否关闭复位,严防有垃圾散落、污水滴漏,确保车容整洁完好。

(九)转运站作业完毕后,要对站内的卫生进行清扫冲洗,设施设备全方位清洗干净,摆放整齐。

(十)定期对空气净化设备和污水沉淀井进行检查清理,做好日常消杀工作。

二、果壳箱(废物箱)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标准

1. 设置范围和密度要求。设置范围:各区果壳箱要逐步覆盖辖区主次干道、一般道路两边和公共场所及背街小巷。废物箱设置要基本覆盖全市中心城区主干道和次干道。设置密度: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繁华道路按50-100米设置一处废物箱;在其它主次干道应按100-200米设置一处废物箱;一般道路按200-400米设置一处废物箱。公交站点单独设置废物箱。

2. 设置要求和质量标准。所设置果壳箱要求外观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久耐用,能防雨、阻燃,便于清洁维护。

3. 废物箱应设置在商业繁华道路、主次干道等的两侧和路口。主次干道、公交站旁不允许设置竹篓等非正式垃圾容器。餐馆门点前应要规范设置废物箱。

(二)管理标准

1. 果壳箱(废物箱)按城市建设需要由环卫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更新。

2. 各区要做好果壳箱(废物箱)的日常维护工作,制定好清洗清掏维护作业的标准,日常维护作业要基本做到有健全的清洗、清掏机制。

3. 各区要组建专门的清洗队伍,专人清洗垃圾容器,落实果壳箱(废物箱)清洗清掏、保洁和维修人员,按照每人每班负责60套果壳箱(废物箱)进行定量考核,主次干道果壳箱(废物箱)每天早晨6:30前、晚上19:00后要清掏一次;主干道果壳箱(废物箱)每天上午10:00前清洗一次,次干道两天清洗一次。

4. 主次干道两侧摆放的果壳箱(废物箱)要定人定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为对果壳箱(废物箱)的损坏,实行损坏追究制。

5. 果壳箱(废物箱)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封闭性良好,外体干净,箱内垃圾无漫溢,构筑物内外立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水。

6. 对陈旧、破损的果壳箱(废物箱)要及时维修,油漆出新,对确实无法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7. 清掏、维修、清洗果壳箱(废物箱)时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果壳箱(废物箱)周边直径5米内不得有散落纸屑、果皮、烟头、塑料等垃圾;

8. 果壳箱(废物箱)上的广告等应注重文明用语,注重对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

三、垃圾收集与转运

(一)垃圾收集

1. 全面推广城市生活垃圾源头收集袋装化。各居民小区全面推行和使用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逐步取缔垃圾房和敞口式垃圾桶。小区居民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必须实行袋装化,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散放在垃圾桶内。

2.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各区要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工作,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机关单位、学校企业进行分类试点。

3. 垃圾收集清运时间。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垃圾收集工作,统一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清运,每天晚上20:00—次日早晨7:00必须完成收集和清运工作。

4. 定时、定点收集垃圾。各居住小区垃圾的收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小区所有可移动垃圾桶全部集中在小区指定地点进行收集,避免在垃圾收集过程中出现扰民行为;各单位垃圾收集由各单位安排物业管理人员或安保人员,将垃圾桶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收集。

(二)垃圾转运

1. 垃圾转运全部实行密闭化运输,全面取缔非密闭化机动三轮、马自达等垃圾车辆运输垃圾,坚决防止和杜绝垃圾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2. 各区垃圾转运的时间为每天上午4:00—9:00,其它时间不得转运垃圾。

3. 垃圾转运车辆应全部为箱体式、密闭式,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抛、撒、滴、漏现象。

4. 垃圾转运应由各区环卫部门统一作业,严禁个人或属地街道(乡镇)私自运输垃圾。

5. 垃圾转运车辆在运输垃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运行线路,车辆外观要保持清洁,无污物和明显污渍。车体完整无杂物、外观无明显破损。当天作业完成后要全面清洗车辆,用高压水枪由上而下,由前向后依次清洗,特别关注轮胎、雨板等部位,并擦拭箱体。

6. 严禁个人私拉乱运生活垃圾,严禁将垃圾露天堆放、随意倾倒和焚烧,一经发现严肃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焚烧垃圾和杂物等行为的查处。


 

附件8

宿迁市市区锅炉和工业企业大气细颗粒物

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1  总 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为指导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防治锅炉和工业企业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相关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参照采用。

1.3  环境空气中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细颗粒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前体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1.4  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污染应以持续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采取“各级政府主导,排污单位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长期坚持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各种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

2  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2.1  术语

2.1.1  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2.1.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指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划定的一个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2  新建锅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2.3  在用锅炉。利用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禁燃区、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3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3.1  工业污染防治技术

3.1.1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烟、粉尘)污染防治技术,包括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技术、电袋复合除尘技术。

3.1.2  前体污染物(NO、SO2、VOCs、NH3等)净化技术,包括各种脱硫技术、氮氧化物的催化还原技术及烟气脱硝技术、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净化与吸附回收技术、氨的水洗涤净化技术。

3.1.3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前体污染物治理技术,包括适用于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控制的密闭生产技术、粉状物料堆放场的遮风与抑尘技术。

3.2  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整治

3.2.1  应将排放细颗粒物和前体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作为工业污染源治理的重点,包括:火电、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合成材料、制药、塑料加工、表面涂装、电子产品与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应参照燃煤二氧化硫、火电厂氮氧化物和冶金、建材、化工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3.2.2  应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落实企业环保责任。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各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量。

3.2.3  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选取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宜采取袋除尘、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鼓励火电机组和大型燃煤锅炉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

3.2.4  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的治理技术。对于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应尽量进行回收处理,若无法回收,应采用焚烧等方式销毁(含卤素的有机物除外)。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在保证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氨的加注工艺参数,防止氨过量造成污染。鼓励在各类生产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技术。

3.2.5  产生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经净化后排放。

3.3  工业企业扬尘控制

3.3.1  建设防风抑尘网、围挡或全封闭储料库,细灰料必须建设密闭的仓库、储存罐和封闭堆场储存。围挡应由金属复合材料或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无法全封闭的物料堆场要根据物料类别使用防尘网(布)等材料覆盖,场内料堆高度须低于挡风墙的20%以上。

3.3.2  建设喷淋抑尘设备,喷淋范围要覆盖所有作业面,未进行全封闭的需同时配套建设固定或移动式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定期对料堆喷洒抑尘剂。

3.3.3  运输物料的道路地面要全部进行硬化,并设立车辆冲洗装置。

3.3.4  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3.3.5  对厂区内道路和厂区周边道路要进行冲洗或湿式清扫,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