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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