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