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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