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