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