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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