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