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