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