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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