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