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
第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