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九)—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除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标准、种类、数!量、浓度《、方式以及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监测!方式等内《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执》。法,检,查、排污收》费等监?。督管理?的依据
《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 本条例所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按照削减替】代,的原则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新—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 第十五条— 编制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单位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一)—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影响《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 第十六条 依法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或者因减产、停产】、转:产,等,原因节余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购
【 依?法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或者因】减产、停产》、转产等《。原因节余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购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及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时均值确定
— 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气象等部门—设置大气《质量:监测站点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 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偷排漏—排、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一)大气环境质量;!
(二)—对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
! , (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 (四)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五)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大气环境!信息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不得》推诿不得以》举报人无法提供大气!。。污,染来源等原因—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对移交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情《况和核实《。、处:理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接受:和及时处理公众举】。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清洁能源建】设落实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属:等含量的要求
【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和协【作机制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煤炭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制定:煤炭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煤炭销售】、使用和《质量:管理档案并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等方!式,。对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炭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应当》采取能源结构优化、!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发电机组容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发!电机组
第三】十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对工业》。园区(开发区、港】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
!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国家和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精?细化管理《控制生产场所—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
】 第三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制,。药、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公布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目】。。录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禁止使!。用纳入目录》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经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第四—十一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岸》基,供电设施和》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
【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时》。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抑尘
? 第四十三—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矿产?开,采和矿山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开采和矿山作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企业!未,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站):等给予财《政,补,贴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
第四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或者参与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用机动车船—。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机动车船用燃】油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
—。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可《以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五》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相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 第五十》六条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 ,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