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 (五)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九)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 ,第十一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除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标准、种类!、数:量、:浓度、方式以及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监测方式等》内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执法检查、排污!收费:。等监督?管理的依据
— ,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本条例所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按照削减替代的原!则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新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编制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单位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 (一)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二)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影响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依法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或:者因减产、停产、】转产等原因》节余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购
》依法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或?者因减产《。、停产、转产等原】因节余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购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及,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时均!值确定
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 ,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气象【等部:门设置?大气质量监测站点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 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偷!排漏排、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等情况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一)大!气环境质量》;
(》二)对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
!(,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 (四)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五)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大气环境信息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不得—。推诿不得以举报人】。无法提供《大气:。污染:来源等原因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对移交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情况:。和核实、处理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接受!和及时处理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清】洁能:源建设落实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属等含量—的,要求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和协作机制【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煤《炭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制定煤》炭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煤炭:销售:、使用和质量—管理档案并》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等方式对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炭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应当采取《能源结构优化、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发电】机组容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发电机—组
: :第三十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对?工业:园区(开《发,区、港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国家和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精细化《管理控制生》产场所?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
第三!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制《药,、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
?。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公布《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目录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禁止使用【纳入目录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经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 第四《十一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岸基供电设—施和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
—。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时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抑尘
第—四十三?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矿产开采和矿山】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开》采和矿山作》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企业未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站)等给【予财政补贴》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 第四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
第—四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或》。者参与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用机《动车船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机动车船用燃油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
】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相应《措施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可以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五!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相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
【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