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涵养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杭州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要求,坚持“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通过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源头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全市建成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到2018年,滨江区达到住房建设部海绵试点城市建设考核要求;到2020年,20%以上的城市已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已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以及自然下垫面和自然水体对雨水的渗透、净化作用,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可持续自然循环,减少雨水径流对河湖水系的水质影响,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规划引领。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开展相关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分层次、分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应对水灾害的能力。
3.协同推进。各区政府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任务
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提出的建设目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自2016年起,市区各类新区、园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房、老旧小区)改造整治、城市有机更新等项目建设,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建成区的整体治理。
(一)新建改建海绵型公共建筑和小区住宅,实现雨水源头控制。
鼓励公共建筑与小区住宅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住宅,可结合绿色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公共建筑与小区住宅,可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对建筑屋顶、建筑与小区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可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可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进行建设,充分发挥雨时调蓄、旱时绿化灌溉功能。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充和道路清洗保洁等。
(二)优化城市绿地与广场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
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对城市绿地与广场统筹开展竖向设计,以消纳自身雨水径流,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可结合景观要求和人民群众活动需求,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提高城市绿地与广场的雨水渗透能力,增加雨水调蓄、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并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三)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
转变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对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对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对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的道路,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对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
(四)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要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和雨水湿地、湿塘等设施调蓄和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规划编制。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规划区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性控制要求(包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设计降雨量等指标),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划定目标实施区域。对已编制完成的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按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完善。
(二)落实建设控制手段。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和园区建设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可引进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发改部门要在立项审批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规划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划定蓝线、绿线,在“一书两证”审批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刚性指标;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在土地供应中明确具体要求,并做好与规划部门的衔接;建设部门要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工程措施要求,并将其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条件,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城管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三)抓好典型示范。
积极推进滨江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建设,着力打造“人与水生态和谐”的海绵城市与智慧城区的典范,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举措、技术新手段、管理新政策、资金筹措新模式等,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推进、督促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推进机制,推动试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要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严格实施奖惩措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并实施本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及设施维护等工作。
市建委(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组织有相关经验的咨询团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图件,并开展技术培训;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和保障措施。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在其他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规划条件管控办法,参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会审;指导各区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
市发改委:指导各区发改部门开展立项审查;牵头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用地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市本级海绵城市建设;牵头海绵城市建设的投融资模式研究;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相关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监测。
市城管委:负责市政、河道管理公共区域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文件;指导各区城管部门开展相关具体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协助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园文局:负责开展海绵城市绿地雨水设施的植物配置研究,维护管理大型绿地、公园等大型绿化设施,并制定相应维护管理规范。
市林水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审批和日常维护;指导在水库、湖塘、内河等涉水建设项目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城市降雨量等气候分析,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宣传工作。
(三)完善资金支持政策。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要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四)抓好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合作、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