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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考使用》 第九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同时】废,止<!--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