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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考使用 第—九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同时废止》<!--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