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考使—用
第九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同时废【止<!--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