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 ,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考使用
第九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同时》废止<!--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