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考使【用
第九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同时废止<!!--?。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