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 ,供给、买受和管【理
?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第二十条《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