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第二:十一条? ,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五?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第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 供给、买受和管】理
— , 第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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