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第九条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 第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 ,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