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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 总 ? ,。 ,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  第十三条 【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   第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