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五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