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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第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七条 【。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  则 》  : ,。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