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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第九条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   ?   第《。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 ,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 附  《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