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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第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 供给、《买受和管理》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