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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一款“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买”  —  :   十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 开发建设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 ,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