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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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及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预留【比例内核减》基本:农田数量核减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主要事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