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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及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预留比例《内核减基本农田【数量:核减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主要事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