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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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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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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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及: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预留比》例,内核减基本农田数】量核减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主要事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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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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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