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及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预留比例内【核减基?本农田数量核—减,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主【要事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