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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及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预《留比例内核减基本】。农田数量《核减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主要事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