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及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预留比例内核—减基:本,农田数量核减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主要事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