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及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预留比】例内核减基本—农田数量核减—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主要】事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