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
2【015年
【
,第,一条 为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山东?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科学技—。术普及规划》、普法规《划和文?明城市测《评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分管【负责人、《宣传员?、,辅导员推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
第五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
《 , :(二)地震成因、地!震类型?、地震成灾机理等】基本知识;》
(【三)地震《安全文化和地震预】防文:化;:
《 , (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知识;
《
: (五)建【(构)筑物防震【抗震知识《;
:
(—。六)应对《地震引发的建(构】)筑物倒塌等直接】灾害的知识;
【
(七【)预防和应对地震引!发的火灾、疫病、】。地质灾?害、海啸、水灾、有!毒气体泄露、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知识;—
—。(八)?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卫!生救护、心理—援助等?技能;
— (九)—防震减灾其他—相关知识
第六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一)举!办公益性防震—减灾讲座、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
! (《二)定期《举办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专题活动—;,
(【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和进农】村,等活动;《
—(四:)创:作、发行、传播防震!减灾知识书刊—、电子音像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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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公?共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 (六》。)开展防震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七):其他形式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
第七条 》。每年5月12日【防灾:减灾日所在的一【周,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宣传—周
?。。第八: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防震减灾《知识普?及规划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及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协等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创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等活动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技工院校等—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制定防震减灾】知识教学计划—每年教学安》排不:少,于4个学《。时;明确防震减灾知!识辅导员每年组【织师生开展1至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文广新【部门应当协调—、支持?各类媒体、文艺团体!等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作品的创—作、发行、传—播等工作
【 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栏目每年“5.12!”防灾减灾日宣传周!、“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期】间应当播放防—震减灾知《。识专题宣传》片和防震减灾—知识:公益:。广告
【 鼓励报纸、期【刊、综合性互联网】。站开设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栏目;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传播防震减灾知识!
第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纳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普法!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纳入全民—普法:。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年度科普工作!重要内容《利用青?少年科?技节、全《国科:。普日:等现有?科普渠道和科普场馆!、科普宣传栏等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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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纳入职工安全培训】计划普及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应?急避:险、抢险《救援等防震》减灾知识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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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宣传《普及家?庭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防震避震—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普!及农: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识引导】。农村居民建造抗震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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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旅,游,景点、公《园、学校等社会【资源设立《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
—。。。 , 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建设】并开展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所需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专职《、兼职相结合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人才队伍
!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监督!管理定期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者支持?兴办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理论研究创!作防震减灾科普作】品发明和制作防震】。减灾科普展》品或者教具推广和】普及防震减灾—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基金或》。者捐赠?财产:资助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组建【发展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保障其参—加活:动,期间的正常待遇
!第二十五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名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负有?防震减灾知识普及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侵占!、截留、挪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经费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的:名义进?行损害社会》公,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者支持兴》办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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