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