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