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