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