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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