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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