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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   ?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