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 第十九条 【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