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