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 ?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