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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