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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三】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