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2013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村落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 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第《八条 ? ,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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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申报苏州《市,古,村落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申报建议;市】规划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后镇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第十一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 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
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
第二十四条! , 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分别向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的;
?(三:)擅自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
(《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
(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未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落实【古村落保护》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古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古建》筑坍塌、损》毁,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未开:展古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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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已,经公:布的古村落中—推荐:、申:报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