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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2013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村落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  第九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申报!。苏,州市古村落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申报建议;【市规划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后】镇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第十一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 第十五条  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 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 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分别向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的; (!三)擅自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 (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 (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未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落:实古村落保护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古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古建—筑坍塌、损毁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未开展?古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已经公布的古【村,落,中推荐、申报—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