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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201》3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古村落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 第九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申!报苏州市古》。村落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第十条 】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申!报建议;市规划【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后镇: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第》十一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 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 —第二十四条 — 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分别向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的; (三—)擅自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 (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 (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未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落实古【村落保护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古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古建筑坍《塌,、损毁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未,开展古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已经公布】的古村落中推荐、申!报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