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42-2011 建标库

3.16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

主控项目

3.16.7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11的规定。无障碍客房的平面布置如图19所示。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厨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12的规定:

3.16.8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客房位置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3.16.10  本条指的家具是随建筑装修设置的固定家具。电器一般都是活动的,但往往建筑预留给电器的位置,决定了最终电器设置的高度和位置,所以列出,以使各相关单位能在施工前考虑到这种情况。

3.16.12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操作台高度宜为0.75m~0.80m;深度宜为0.50m~0.55m。台面下方净宽、高、深应大于或等于O.60m×0.60m×O.25m。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3.16.13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

3.16.14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

3.16.15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3.16.17  电话应设在卧床者伸手可及处。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对讲机按钮和通话器高度应为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