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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第三章 港政管】理 :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