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 ,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 ,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