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