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