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 ,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