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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 ,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