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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