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 第三章 港政管理!
,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