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