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 ,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