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