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 ,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