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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船舶检验、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水上—安全监督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坊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五 !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防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三《)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四)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