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城】墙保护促进城—墙合理利用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京!城墙(以下称城【墙)是指《原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进行保》护组织开展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工】。作通过?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文化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并做好与城墙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推广应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城墙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 :第十二条 》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
! 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
第十四条【 ,城墙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 :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京城城墙特!殊地段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 宫城、皇城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
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对改造》。、,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法给【予补偿
《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
: 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
《 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
】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第十七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城!墙的腐蚀
第】十九条 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存世界文化遗产!。整体性、真实—性的要求实施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保持城】墙本体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城墙》保护和发展》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墙从事《旅,游文化必需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
第【二十二条 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控制游客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疏导游客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城墙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鼓—励,。采用投光照明方【式进行景《观亮化安装》的,照明设施要》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公安、?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 ,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
第【。三十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墙】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城墙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
!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 ,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三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城墙以!外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坏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墙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墙损毁、!。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破坏周》。边环:。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与城】墙有关的文》物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城墙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地段城《墙是指带有》瓮,城的城门或者城门遗!。址带有山体的包山城!墙,以及玄武湖、紫【金山麓?等地保存完整的护】城河段城墙等—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