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城墙保护《促进:城墙合理利》用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京城墙(以下称】城墙)是指原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进行保护组!织开:展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工作通过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文化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并做好!与城:墙,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 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推广应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城:墙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 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
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
《 第十四条》 城墙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京城城】墙特殊地段》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
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对改造?。、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法给予!补偿
《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
】 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
, 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
》 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第十七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
》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城!墙的腐蚀
【第十九条 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存!世界:。文化遗产整体性、真!实性的要《求实施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保持城墙本体】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城墙保护—和发展?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墙】从事旅游文》化必需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
—。 第二十二条【 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控制—游客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疏导游?客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城墙?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鼓励采【用投光照《明方式进行》景,观,。亮化安?装的:照明设施要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公安、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 第二十》九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
第【三十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 , ,第三十一条 —城,墙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城墙《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三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城墙以外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坏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墙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墙损毁、【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破坏周边环!。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与城墙有关的】文物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墙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地段!城,墙是指?带有瓮城的城门【或者城门《遗址带有山体的包】山城墙以及玄武湖、!紫金山麓等地保【存,。完整的护城河段城】墙等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