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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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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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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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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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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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