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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 ,。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   ?。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 ,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 ,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