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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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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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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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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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
,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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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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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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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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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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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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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