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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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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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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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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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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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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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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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