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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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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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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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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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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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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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 ,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