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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 ,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 ,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