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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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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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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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 ,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 ,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