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
》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 ,。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共】同管沟)建设—。布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
—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地下管线《。的优先采《用非开放式挖掘技】术,;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