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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 ,  :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