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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