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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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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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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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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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