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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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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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 ,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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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