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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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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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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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