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 ,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