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 ,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