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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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
,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 ,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 ,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