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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  :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  :。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