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
,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
,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
: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
,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