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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  :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