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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  :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  :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