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
,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
: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