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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 ,。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 ,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