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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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
,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
,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 ,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