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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水—利、建设等部门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沿《江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   第八条—。  沿江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两年内落实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水质保护工作以】及水质变化情况【   第》九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长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       【    《。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三条?  :沿,江地区?禁止建设各类—污染严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执行 】   在沿江地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项目应当符合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限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新建工业企业 【   鼓《励,。。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和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入》开发区鼓励、引导发!。展循环?经济   沿江】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环境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  :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沿江地》。区水:质保护的需要制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机毒物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沿江】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沿江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应急、?分析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 】  设?区的市、《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沿》江,地区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沿江地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 】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在沿江地区!设区的市、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江河道口、重】点保护江段、—沿江主要排污口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所需—的建设、运转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部—门,预算   沿【江,地区设区的》市、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处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作为沿江—地区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标准的数据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沿江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禁止—。。采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 !  第二十条 【 对因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而发】生的:环境纠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因水!污染事故或者—。控制不力导致—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达】不到:规定水质控制目标】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控制目标 !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积累【。导致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退化!的,或?者因水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因控制》不力导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适当的!地区间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沿江地区实行排!污单位排污行为信息!公开制度   沿!江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口的《设置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条 】 长江江《苏,段中泓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近岸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得低于—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  【 第二十《四条  沿江地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实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第二【。十五条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长江《江苏段干流》和近岸水体以及主要!入江河?流水体的纳污—能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核定沿!江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削减《量、削减时》限,和排放地《点、方式以及重【点,控制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下达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限期削【减,辖区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沿江地区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 ,沿江地区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第二》十八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长江干流近!岸水体污染控制方】案科学规《范水污?染物排?放方式鼓励》深度:治理污染物防止近岸!水,体形:成污染带已经形【成近岸水体污染带的!应当限期治理—达到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城市污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污《水管网保证其正常】运营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应当!逐步改造污水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第三!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控装置?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标准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污水?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集【镇或者农《民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秸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   沿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减:少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  》 第三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应当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理《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饲,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 第三十三条—  沿江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 沿江?地,区,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不?得向: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 , ,禁止:稀释排放污水禁止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   第三—十五条  》港口、码头、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沿,江地区水体   !第三:十六: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采取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等,保护措施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省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沿【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利用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 ,   沿江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组织编制《。沿江造林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珍稀鱼类】洄,游区、珍稀鸟类【栖息区以及自然【湿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自然保护【区 ?  第三十八—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引长江水资源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鼓励节约用!水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  :第三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两岸排污通道的!研究科学规划建【设尾水导《流工程;根》据沿江地区》水文特征与水环【境实际状况优—化,调水方案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引江济太等重—要清水通道水质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  —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各【类污染?源影响重要清—水通道的水质   ! ,   第四章 】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有关区!域供水规划》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取水口!调整取?水口:布局减?少取:水口数量推进区域】供水工程建设  !。 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 《 ,。  第四十一—条  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有关区域供水规】划设置的取水—口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拟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先行调整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区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水法的有!关规定 《   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 第四十三条  】沿,江,地区: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  ! 第四十四》。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第一款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的有机毒物和其他】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第四十《九条 ?。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限期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作决定》或者:作出不予关闭—决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作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一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所规》定的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审批项目—、隐瞒未经》申报的污染项目【、不依法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沿江地区是指】南京、镇江、常州、!扬州、泰州、南通】6个设区的市—的市辖区行政区域】和句:容、:扬中、丹阳、—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仪征、】江都、泰兴、靖江、!如皋、通《州、海门、启—。东15个市的行【政区域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关于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无锡!、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