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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