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 ,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