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 ,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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