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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 ,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     》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