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  :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