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 ,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