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
?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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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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