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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 ,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 ,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 ,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