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 ,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 第十《九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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