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 第四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小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小: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  ? 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收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因历史遗留未征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划界?确权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鱼;  !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或初【步方:案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须进行?修,复(或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 (四)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的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补偿)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水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现有?防洪圩堤《  :。   第二十二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与交通部门会—商   《。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     —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