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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内容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三)《更名登记; —(四:)更:。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的偿还顺序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条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权利流失;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临时?租用城镇公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用期满后承租者应】及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需延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由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估价】和确认?的当事人应》提交土地估》价及:。确认报告改》制企业还应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批》准书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租金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