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内容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三】)更名登记;
(四!)更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的偿还顺序!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条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权利流失;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临时租用城镇公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用期满后承—租者应及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需延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由》。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估价和!。确认的当事人—应提交土地估价【及确认报《告改制企《业还应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批准书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租金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