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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内!容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三)更名登【记;: (四?)更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的偿还顺序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条?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权利流!失,;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临时租用【城镇公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用期满后!承租者应及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需延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由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估价和确认的当!。事人应提交土—地估价及确认—。报告改制企业还【应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批准书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租金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