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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内—容,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三)更《名登记; (—四):更,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的》偿还顺序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条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权利】。流,失;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临【时租用城镇》公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用期满后承—租者应及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需?延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由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估价和确】认的当事人应提【交土地估价》及确认报告改—制企业还应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批准书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租金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