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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内容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三)【更名登?记; (四)更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的偿》还顺序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条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权—利,流失;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临时租—用城:镇公: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用期满后承租者】应及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需延《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由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估《价和确认的当—事人应提交土地估】价及:确认报告改制企业】还应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批《准,书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租金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