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基本现代化进程、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结合我市特点,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实现与全面小康相适宜的环境目标,为镇江市建成“强富美高”的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面积均达到省统一要求。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监测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国家和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启动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针对我市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酸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按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筛查和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等统一技术规定,排查和确定我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掌握我市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加密调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建设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要求完成全市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主要畜禽养殖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重点信访区域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逐步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辖市(区)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设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形成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
在已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我市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例行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辖市(区)可根据区域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等重点农业生产区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大数据服务功能。不断拓宽数据获取渠道,重视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增强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坚决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五)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镇江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形成“一廊一带两片”的生态安全格局。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各地要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项目准入,严防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高污染企业转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根据属地原则,各地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七)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丹阳市、句容市等产粮(油)大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密切跟踪例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八)加强长江沿岸等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长江沿岸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的保护和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三、加大现有污染源管理力度
(九)加强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针对铬、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辖市(区)要梳理排放相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工业园区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辖市(区)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十)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十一)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参与)
(十二)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大力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及推广,鼓励有条件区域开展非危险废物污染土壤水泥窑协同处置等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2017年起,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镇江银监分局、市城管局参与)
(十三)强化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继续推行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涉重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在丹阳市(司徒镇、云阳街道、界牌镇、丹北镇、吕城镇)、扬中市(三茅街道、新坝镇、西来桥镇、油坊镇等)、镇江市新区华科生态电镀专业区、丹阳市沿江生态电镀环保园区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开展专项整治,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省下达的要求。(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十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药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施用总量(折纯)较2015年削减5%、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选择句容市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所有产粮(油)大市(区)。(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以丹徒区、句容市为试点,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等重点农业生产区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十五)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的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进一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试点工作,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各辖市(区)要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对其进行规范化封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实现各辖市(区)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环境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制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参与)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
(十六)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业企业周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小麦、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推动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未达标农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建立污染农用地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谁污染、谁补偿”原则,保护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合法利益。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七)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十八)加强果园茶园等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九)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辖市、区)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参与)
(二十)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一)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负责)
(二十二)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参与)
(二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结合详查工作,组织制定市、各辖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明确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开展重污染遗留地块专项整治
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确定重污染遗留工业地块名单。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针对高风险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责任主体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参与)
(二十六)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辖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辖市(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参与)
(二十七)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二十八)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辖市(区)应定期向市环保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辖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省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参与)
七、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二十九)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地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涉重和化工工业园区,以及重点保护产粮(油)大市(区)、城市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重要果园、生态红线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等重点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提高土壤环境执法能力
健全市、辖市(区)、乡镇(园区)三级环保执法网格化监管机制,构建全面覆盖的网格化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按标准和需求科学地确定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执法队伍编制数量,重点增加基层执法机构、重点乡镇(街道)及涉重和化工工业园区(集聚区)的环境监管人员。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组织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参加省环保主管部门每2年1轮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各地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现有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要求其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机制、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等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重要信息及时共享,确保及时发现处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八、提升科学治土水平
(三十二)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充分发挥我市科研院所和高校平台的科教资源优势,支持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创建。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科研投入,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适应我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从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吸引省内外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到我市工作,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四)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3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鼓励林木、草坪草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应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加强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技术领域的交流合作。2018年起,在我市推广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五)大力发展治理与修复产业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扶持治理与修复环保产业发展,推进先进适用的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检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工作。统筹涉农专项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各辖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市级工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各辖市(区)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七)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2017年底前,在句容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句容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八)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镇江银监分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各辖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监督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十)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层报省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培育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四十一)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我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有关高校土壤环境相关内容课程建设。完善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社交媒体等环境宣传网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四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辖市(区)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7至2020年,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四十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主管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积极参与周边地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城市间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四十四)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四十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辖市(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强富美高”的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