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89-2009 建标库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生产联系、运输及满足排水要求。

     2  土(石)方工程量宜小,填方、挖方量宜接近平衡,运距短。

     3  平坦地区,其场地设计标高应略高于场地自然地形标高。

     4  应与所在地区城镇、相邻企业、相关的运输线路和排水系统的标高相协调。

6.2.2  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其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设计标高应按本规范表3.2.4规定的防洪标准确立的设计频率水位,再加上不小于0.5m的安全超高值,当有波浪侵袭或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或壅水高度。

     2  当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很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并应采取防、排内涝措施,此时场地的设计标高可不作规定。

6.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并应防止场地受到雨水冲刷。其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材料和运输要求等条件确定,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3%。

6.2.4  建筑物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设计标高的高差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

     2  一般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可为0.15~0.30m;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可为0.30~0.45m。

     3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面高0.6m。

     4  电石库应大于0.3m。

     5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或位于地基可能沉陷或排水不良地段和有特殊防潮要求,受淹后损失较大的建筑物,应根据需要加大室内外地面的高差。

     6  露天生产装置区地坪的设计标高宜比相邻场地高0.1~0.3m。

6.2.5  普通货物装卸作业站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准轨铁路装卸站台由轨顶至站台面的高度可采用1.0m或1.1m。

     2  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车厢底板高度确定,宜采用0.80~1.5m。

     3  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集装箱汽车的吨位和集装箱尺寸确定,宜采用1.20~1.65m。

6.2.6  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管沟等连接点标高,应按其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要求确定。

     厂区出入口处的路面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时,应采取防止厂外雨水流入厂内的截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