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89-2009 建标库

3  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3.1.2  厂址选择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协同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并全面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3.1.3  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宜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1.4  厂址选择应同时满足交通运输设施、能源和动力设施、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生活等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

3.1.5  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1.6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临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且厂址宜靠近适于建设码头的地段。

3.1.7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且应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3.1.8  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9  可能散发有害气体工厂的厂址,应避开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3.1.10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3.1.11  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

3.1.12  产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规定的工厂,不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厂,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选择厂址。

3.1.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1.14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  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